吉林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吉外校字〔2025〕5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上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各学院要认真调查,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从严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特困生”。
第二章 减免原则及减免额度
第四条 减免学费实行按需定额的原则。
第五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分为减免学费80%、减免学费50%。结合学生动态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当年已获资助等方面,综合考评予以相应减免。
标准如下:
1.没有经济来源,实际无人抚养,生活极度困难的事实孤儿,无力支付学费,可减免学费80%;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被政府审核确定为低保户,建档立卡家庭(脱贫不脱政策),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等),无经济来源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特困生,可减免50%;
3.本年度已享受过国家、社会和学校资助,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第三章 减免条件及减免程序
第六条 减免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3.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6.提出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先考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7.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内有考试(含考查)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第八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减免学年内有考试(含考查)不及格者;
4.取消特困生资格者。
第九条 减免程序
1.提出申请。
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2.学院认定。
学院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辅导员老师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学生处。
3.校级审批。
学生处复审各学院材料,汇总学生信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主管校长终审,计财处实施。
4.减免学费。
计财处按照最终确认的特困生学费减免名单及金额,具体办理减免手续。
5.建档备案。
相关学院填报《吉林外国语大学学费减免汇总表》,上交学生处、计财处,建档备案。
第四章 办理时间及审批管理
第十条 办理时间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每年9月,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每年10月,校级复审;待学校批准后,予以相应减免。
第十一条 审批原则
1.学院要通过核实材料、家访等形式认真调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2.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供真实的、完整的证明材料。
3.对于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减免后的管理
1.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以适当方式公布(保护隐私),确保学生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2.学院在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3.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均可参加奖助学金评定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4.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5.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校时,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